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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坚果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

2024-07-10 0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坚果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易、交收行为,保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统,对本办法规定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指定监管机构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库,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出具的交易中心认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仓单申请表》,交收部收到申请材料同交收仓库一并核实后生成的仓单。仓单记录在交易中心后台,可直接参与交易系统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三章 仓单生成

第六条 仓单生成包括申请和录入注册环节。

第七条 仓单的申请

(一)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仓单申请表》;

(二)申请制作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不小于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三)申请制作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实际库存量。

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库方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后,同库方共同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库等相关信息,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形成仓单。

第九条  卖方在提出仓单抵顶申请时必须考虑相关损耗风险,避免因损耗导致实际库存数量和仓单记载数量的差异,造成商品数量不够而无法交收的违约。

第十条  仓单在交收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出库时,需报备交易中心,任何方提货都需要通过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一条  仓单只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有效,不得在交易中心以外进行流转。

第十二条  仓单项下商品全部交收成功后该商品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交收买方。

第四章 争议和处理

第十三条  交易商与交收仓库之间产生交收纠纷,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纠纷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超过十个工作日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调解。交易中心受理纠纷调解期限为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仍未调解成功,交易中心不再调解。

第十四条  交易商与交收仓库发生纠纷,经交易中心调解不成的,各方可以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云南省坚果交易中心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坚果交易中心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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